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關注優化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會議上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以法治營商環境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李克強總理指出,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近年來,中央和各級政府以及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實施完成了130余項涉及政府與市場主體關系的改革舉措,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
2019年10月22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第722號令,發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以下簡稱《條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全方位提升國家現代治理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又一個重要體現?!稐l例》為我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又一個基礎性和系統性制度保障,并提出了優化營商環境預期目標、實施原則和主要路徑?!稐l例》對于推進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刻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監管和優化服務,系統規范政府與市場邊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共享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和平等規則,激發市場創新創業活力,必將發揮重要作用;為我國建立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創新營造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現實和歷史意義。
完善公共工程招標采購交易市場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家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有效改善了公共工程招標采購交易合同訂立以及獲取工程施工許可的公平和效率狀況。但是,進一步持續優化此領域營商環境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各級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監管機構、服務機構和市場交易主體應當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按照《條例》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要求,結合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體系和市場競爭秩序的現狀,優化公共工程招標采購交易市場營商環境。
一是改革完善法律與自律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政策指導、行業規范、主體約定自律等互補結合,分層分類規制市場競爭秩序的制度結構體系,運用法治化手段,有序推進和系統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按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部署招標采購交易制度“廢改立”。
《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已經啟動深度修訂完善,應當按照政府放管服改革以及簡政放權要求,重構招標采購主體依法自主決策交易,自擔終身法律責任,招標代理與評審專家公正參謀咨詢,投標人公平競爭交易,行政和公眾事中事后協同監督的市場公平競爭交易機制。同時,嚴格規范設置行政監督與市場交易的行為方式及其責任邊界。針對公共資源工程以及市場交易主體的不同性質類別,統一分類制定和簡化修改基本交易程序規則和行業技術標準。取消和減少政府對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權利以及交易程序過多、過細和過寬的限制規定;制定適用不同的交易監督程序、力度和責任方式。依法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投資主體和中小企業主體,自主公平交易的權利和責任。
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取消各類政府文件和禁止招標采購文件中設置各種排斥、歧視和限制外地、外部門、外系統、外資、外源、民營等市場主體響應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交易的資格條件、門檻、產品和服務標準。
此外,應當研究建立行業自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復議和司法訴訟等相互補充以及銜接協調的多元化交易爭議解決機制和途徑,公正和高效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二是改革完善政府服務和監督體系。《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督,著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能力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政府通過“放管服”改革,轉變招標采購交易的行政監管職能,厘清政府監督與市場交易邊界。依法控制和減少市場準入許可和資質資格認定;依法取消行政前置審批核準項目招標采購方案、交易程序和定標結果,嚴格限制政府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直接干預。建立健全分類統一、公開透明的行政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依法明確行政監管對象范圍、厘清監管事權,落實監管責任。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創新行政監督方式,依托“互聯網+”招標采購交易系統網絡,強化供給和優化市場交易公共服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絡一體互聯聚合共享,實行行政事中事后在線監督,大數據智慧監督和永久追溯。由此可以逐步破解行政條塊分割市場的壁壘,減少和遏制權力干預交易和違法尋租的機會,依法確立和維護市場主體依法自主、公平交易的權利和終身法律責任。
三是加快建設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條例》第三十條提出:“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營商環境,既要規范政府監督職能和創新監督方式,又要加快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強化市場主體誠信自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自愿評價、自主選擇、自擔風險、自律約束、公開激勵、有序懲戒和修復機制。結合招標投標市場特點和市場主體信用需求,建立市場主體資格能力和業績信用等基本公共信用信息一體化公開共享服務網絡體系;分類制定市場信用數據記錄、采集、交互、存儲和安全運用規范以及相應各類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標與方法??茖W制定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基礎評價以及市場第三方信用全方位評價的分類評價指標、標準、方法及其模型。按照信用評價的不同適用范圍和層次,合理應用信用評價成果以及激勵懲戒機制。
四是確立市場主體自主公平交易的權利和法律責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政府實施“放管服”和“廢改立”,均為了依法嚴格規范行政監管行為,同時,依法回歸確立市場主體自主公平交易的資格、權利和法律責任。招標采購主體結合自身資金性質類別和交易項目需求特性,應當依法履行以下應有的交易權利并承擔終身法律責任。
(1)按照招標采購項目技術需求,自主選擇專業服務能力匹配的招標采購代理服務機構和電子交易平臺;
(2)按照項目技術需求以及市場供求結構,依法自主選擇匹配適用的招標或采購方式;
(3)依法自主制定招標采購的方案和文件,選擇匹配的招標采購方式以及組織形式,設定承包人和供應商投標資格條件,確定評標要素標準及評標辦法。《條例》第十三條要求:“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4)依法自主組建評審專家組織;評標專家客觀、科學和公正評審投標響應文件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5)依法自主決策選擇中標成交人;
(6)依法公布招標公告、開標與評標以及定標的相關信息,接受行政與社會公眾監督。
招標采購主體法定代表人應對招標采購交易過程與交易結果承擔終身法律責任。
五是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根據《條例》第五條“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一是建設和優化供給“互聯網+”招標采購交易公共服務網絡體系,突破市場管理和技術分割壁壘以及信息交互傳播障礙,實現市場信息一體開放和公開共享,有效支持市場要素充分自由流動、公平競爭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數字化、專業化、精準化配置;二是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和修改政府越位侵權、保護封閉、歧視排斥市場主體自主公平交易,以及增加企業稅費的各種不合法規定,減輕和取消企業主體各類不合理負擔。三是依托“互聯網+”招標采購交易系統網絡以及一體化共享市場交易信息體系,創新行政監督方式,實現事中事后網絡大數據、智慧化和規范化監督。由此,通過建設法治、行政、信用、信息服務體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不分所有者性質和所屬關系,擁有平等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依法自主交易,平等獲得市場資源配置的權利和機會,營造和優化市場營商環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